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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請學校(園)落實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4-06-18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請學校(園)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422號函辦理。
二、查「特殊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三、揆其立法意旨,係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4條第3款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之規定,爰於特殊教育法修正時,定明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
四、倘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校內相關人員因故無法參與,請務必將討論後之內容轉知應參與IEP訂定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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